關于《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起草說明
——2023年10月27日在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銅陵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劉相義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會議報告《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起草情況,請予審議。
一、立法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發展公共交通是現代城市發展的方向”。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綜合交通的重要組成,有集約高效、綠色低碳等特點,對于保障群眾基本出行、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義。為推進我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亟需出臺相關政策法規予以保障。
(一)落實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需要。國家和省市都將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列為優先發展事項。近年來,我市公共交通快速發展,現有公共汽車客運企業 2 家,營運車輛 966 輛,營運線路139 條,營運線路總長度 3226.2 公里(其中銅陵市本級公交車輛730 輛,營運線路 89 條,線路總長 1878.2 公里;樅陽縣公交車輛 236 輛,營運線路 50 條,線路總長 1348 公里),實現了公交市域全覆蓋,為群眾安全便捷出行發揮了重要作用,2022 年成功創建全國綠色出行示范城市,今年市政府同意啟動創建國家公交都市。出臺地方性法規,有利于推動全市公共交通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提升公交客運管理水平的需要。《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2017年交通部 5 號令)的貫徹落實,強化了政府監管、企業運營、服務社會等職責。為將這些規定落實到位,需要開展地方公交客運立法活動,制訂和完善配套制度,為城市公共交通的資金投入、土地開發、路權優先等扶持政策提供法治保障。
(三)解決制約公交事業發展問題的需要。如:城市公共交通作為具有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屬性的特殊領域,需要建立起制度化的財政補貼機制,納入財政預算;部分公交設施項目建設滯后,公交設施維護的主體單位和職責不清;公交車路權未得到有效保障,導致公交車運行速度慢、競爭力弱;群眾對公交出行的多樣化、高品質需求與傳統公交運營模式產生矛盾。通過公交客運立法幫助解決以上問題,促進公交事業健康發展。
二、起草過程
《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是 2022 年立法調研項目,2023 年列入立法計劃中的法規審議項目。市交通運輸局深入基層開展立法調研,了解我市公交企業發展現狀、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同時,借鑒湖北黃岡、河北保定等地市城市公共汽車管理立法先進經驗,組織起草并向市政府報送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啟動立法審查程序后,市司法局通過多輪征求意見、分析論證、立法調研等形式,會同市交通局反復修改完善。2023年 9 月 11 日,經市政府第 30 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法規草案)》。
三、起草依據和主要內容
《草案》起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等規章、文件,同時借鑒黃岡、保定等地市的立法經驗。
《草案》共二十九條,不分章節,結合我市實際,主要從適用范圍,政府職責和部門職責,公交運營管理,公交服務設施,公交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監管,成本規制,投訴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活動,并吸納我市好的經驗做法,重點內容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和職責。鑒于城鄉公交一體化,《草案》規定的適用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第三條)。《草案》明確市、縣人民政府是發展公交客運的責任主體,要求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對公交客運發展在場地、設施建設和資金上給予保障和支持(第四條)。明確市、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交客運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并予以細化。對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等部門在公交客運事業發展中提出具體工作要求(第五、六條)。
(二)關于公交運營管理。《草案》規定公交運營企業的選擇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公開方式確定,并與之簽訂運營服務協議以及特殊情況運營企業不能運營的處理措施(第八、九條)。《草案》對公交線路確定和優化、線路臨時變更、臨時線路、公交專用車道和站點站牌設置分條作了規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草案》明確應急處置措施的最長時間;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交通管制公告,應當包含公交線路運營調整方案。
(三)關于公交服務設施。《草案》對重要交通設施、重大公共設施及人流量大的公共場所要求配建公交設施,并提出“三同步”要求(第十五條)。《草案》明確公交運營企業負責公交服務設施的維護和使用,其更新、改造、維護納入公交客運建設年度計劃(十六條)。
(四)關于公交運營安全。《草案》明確公交運營企業安全管理責任和交通部門監管責任,對擾亂運營秩序、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提出處置措施(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草案》提出了公交重要崗位人員安全背景審查要求(第十七條)。
(五)關于成本規制、投訴處理。《草案》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分別對成本規制和投訴處理作出規定。成本規制是我市現行有效的經驗做法,《草案》要求制定成本規制辦法。《草案》對投訴處理明確要求十日內予以答復。
(六)關于法律責任。鑒于我市公交執法主體改革為交通運輸部門,不同于省法規執法主體“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草案》將省法規相關法律責任條款進行吸納,便于執法部門直接依據《草案》進行處理(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
四、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公交運營企業和從業人員資格、線路許可問題。省法規、部門規章已有明確規定,《草案》主要是補充、細化,不作重復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作了指引性表述。
(二)關于定制公交。定制公交的法律內涵不太明確,實際操作中易與單位通勤班車社會化相混淆,《草案》未作具體規定。針對社會發展和群眾出行需要,《草案》提出臨時線路的解決措施。
(三)關于支持政策。2023 年 10 月 8 日,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公安部、財政部、人社部、自然資源部等 9 部委印發《關于推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了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夯實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基礎、加快落實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綜合開發政策、加強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加強組織實施保障等五個方面共 15 項政策舉措,這為《草案》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據。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并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