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6月28日在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汪劉穩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29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銅陵市實施〈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辦法(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經過修改比較成熟,同時提出20余條修改意見。會后,根據這些意見,法工委進行了研究和修改。6月上旬,先后兩次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征求意見。6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工委修改情況的匯報,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定(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6月24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市委常委會匯報了該法規立法情況。6月25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F將審議的結果報告如下:
一、對法規名稱進行了調整。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意見,將法規名稱修改為“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定”。
二、對《修改稿》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進行調整。按照行為性質和內在邏輯關系,區分為“擾亂客運秩序行為”和“影響車輛行駛,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兩類。
三、明確了空調啟停的具體標準。有組成人員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為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可以在法規中明確空調啟停溫度的具體標準。經與主管部門、市公交公司研究,參照周邊城市公交空調車的做法,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在室外溫度高于25攝氏度或者低于5攝氏度時,駕駛員應當開啟空調;特殊情況下,駕駛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啟空調。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采納情況,法制委制定了反饋清單予以一一回應。
法制委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后,目前的表決稿,符合我市實際,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已作出合法處理,比較成熟,建議提請6月份常委會會議表決。
以上報告和表決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