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修改稿)》于2024年6月28日經銅陵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二次審議。歡迎于2024年8月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413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4年7月1日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修改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概念定義】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不包括居民家庭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能力建設,保障經費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派出的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 城市管理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行業自律】 食品、餐飲、烹飪等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依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自律規范,提倡源頭減量,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
第六條【行政許可】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七條【服務協議】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督促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履行義務,指導收集、運輸、處置企業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收運處置服務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產生者義務】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放入餐廚垃圾指定的專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潔、完好、密閉和周邊環境衛生;
(二)禁止將餐廚垃圾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收運企業;
(三)禁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焚燒餐廚垃圾,或者將餐廚垃圾投放到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市政排水設施及河道、湖泊等公共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收運企業義務】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三)在收集過程中文明作業,及時復位收集容器,清理作業場地;
(四)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垃圾統一標識,并保持整潔完好;
(五)餐廚垃圾運輸過程中應當密閉化運輸,不得拋灑滴漏;
(六)將餐廚垃圾運送至指定轉運或者處置場所,不得隨意傾倒和處置;
(七)發現交付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去向等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市和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處置企業義務】 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協議約定接收餐廚垃圾;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三)利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建立聯單制度】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加強數據分析并向社會公布,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執行聯單制度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十二條【應急機制】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根據餐廚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應急措施,并報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停業、歇業規定】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城市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交收集、運輸、處置應急處理方案,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十四條【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監督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聯合執法】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投訴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十七條【未經許可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三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未執行聯單制度及未建立臺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未建立臺賬或者未執行聯單制度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管理人員法律責任】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指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9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之前作為政府規章實施了三年多,將規章升格為地方性法規,主要目的:一是完善相關管理措施,二是根據實際管理需要,擬新增對一些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這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20條意見和建議。會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銅陵人大信息網等網站公布了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建議,法工委對草案進行了初步修改。5月16日至17日,法工委召集市直相關部門、城建工委對草案進行了集中討論和進一步修改,并通過書面發函等形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6月4日和6日,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昌生的帶領下,分別開展了立法調研和征求意見座談會,重點聽取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咨詢專家、社會組織、企業代表等意見建議,收集意見建議20余條,整理調研簡報1份。6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最終形成了《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6月25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總體修改情況
本著“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地方特色、非必要不重復上位法、符合立法技術規范”原則,對草案修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整體篇幅有所精簡,從二十七條精簡至二十一條。其中刪除了原則性、鼓勵性、重復性以及一些不合適的條款(原草案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將原草案第三條定義條款與適用范圍合并。二是進一步完善了相關重點內容,對適用范圍、建立聯單制度、管理對象責任、監督檢查等條款進行了細化完善。三是對部分文字、個別條款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修改稿不設章節,共分四個部分二十一條。依次為:①總則(第一條至第五條);②餐廚垃圾的管理及監督(第六條至第十六條);③法律責任(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④指引條款和實施日期(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
二、具體修改情況
(一)關于適用范圍和概念定義。一是修改稿將適用范圍“城市規劃區、樅陽縣縣城規劃區”修改為“城市建成區”,進一步精確餐廚垃圾管理實際覆蓋的范圍。二是在討論修改與征求意見中,餐廚垃圾的概念定義是個熱點問題。經過查閱上位法、參照外地定義,最終在修改稿中簡化了餐廚垃圾概念定義,刪除了廢棄食用油脂定義,并與適用范圍進行合并。
(二)關于收費制度。餐廚垃圾收費制度是常委會組成人員比較關注的問題。一是根據《固廢法》等上位法“產生者付費”原則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計量收費的指導意見》規定,均已明確要求建立健全收費機制。二是我市在實際操作中,城鎮居民、商業企業、學校、醫療機構等個人和單位生活垃圾產生者已按水費代繳、組織征收等形式予以收費。考慮到相關企業付費的能力和動力,目前我市暫未有改變先前收費制度的安排與計劃,為避免引起歧義,經與主管部門協商,決定刪除這一條,不在條文中表述。
(三)關于責任主體義務。一是在餐廚垃圾產生者義務中新增一項“禁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焚燒餐廚垃圾,或者將餐廚垃圾投放到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市政排水設施及河道、湖泊等公共區域”作為修改稿第八條第三項,以防止產生者亂倒、亂排等行為。二是將餐廚垃圾收運企業義務第一項修改為“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做到日產日清”,進一步規范收運企業行為。同時新增一項“發現交付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去向等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市和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作為修改稿第九條第七項,以防止餐廚垃圾偷賣和被偷盜行為。三是為了精簡條文表述,將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義務中的建立臺賬事項,統一納入修改稿第十一條建立聯單制度中。
(四)關于建立聯單制度。聯單制度可以有效追溯餐廚垃圾的去向,是主管部門監管的重要手段,修改稿對建立聯單制度進行了充實完善,修改為“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加強數據分析并向社會公布,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執行聯單制度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五)關于法律責任。一是鑒于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為與國務院部門規章保持一致,修改稿第十七條將“并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對單位處三萬元罰款”。二是為了加強執法效果,補齊實際管理中的執法“短板”,修改稿第十七條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個人,以及第十八條對未建立臺賬或者未執行聯單制度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的法律責任分別進行了規定。三是刪除了重復上位法原草案第二十三條擅自交付的法律責任條款。四是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及《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有處罰規定,本條例不再重復。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