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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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已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審議。歡迎于9月3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404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8月30日
銅陵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銅都精神,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文明行為】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有益于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立法原則】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積極參與、各方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協調機構】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考核。
第六條【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應做好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社會參與】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公民應當踐行文明行為、提升文明水平,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范、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八條【總體規范】 公民應當遵紀守法、明禮尚德,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等文明行為規范,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
第九條【基本規范】 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言行文明,等候服務依次排隊;
(二)愛護公共環境,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要求,做到及時分類投放,自覺維護公共衛生,文明使用公共衛生設施;
(三)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先下后上;
(四)文明旅游,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保護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服從景區景點管理;
(五)文明就醫,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遵守正常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六)文明用餐,適度消費,合理點餐,破除陳規陋習;
(七)文明上網,遵守文明上網有關規定,自覺維護網絡信息安全和網絡傳播秩序;
(八)文明經商,誠信經營,公平競爭,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九)文明施工,科學規范管理施工和裝修現場,維護市容環境衛生,避免影響周邊正常生產生活;
(十)尊重英雄烈士,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范,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
(十一)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和其他觀眾,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十二)推進移風易俗,弘揚時代新風,建設文明鄉風,傳承優秀家風家訓;節儉舉辦節慶、婚喪事宜;綠色殯葬、文明祭掃,不焚燒冥幣紙錢、紙扎物等物品,不拋灑冥紙。
第十條【禁止行為】 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范,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禁放區域內和禁放地點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二)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或者焚燒秸稈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煙標識的場所吸煙;
(四)在城市市區內河道、湖泊內游泳、洗滌等危害水體、妨礙市容的行為;
(五)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
(六)違反規定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在公共道路、公共場地堆放物品,私拉亂接管線,在公共設施上懸掛、晾曬物品等;
(七)在城市市區內違規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
(八)破壞公共林地、綠地,攀折偷盜花木,違規種植農作物;
(九)亂扔亂倒垃圾、污物,隨地吐痰,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拋擲垃圾;
(十)亂涂亂畫亂張貼、亂發小廣告等宣傳品;
(十一)違反規定亂拉電線為助力車等充電作業;
(十二)違反規定在農貿市場周邊、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等行為。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范,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館內大聲喧嘩;
(二)進行營銷宣傳、房屋裝修、婚喪祝壽、廣場舞、健身操、露天表演等活動時,違反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工作、學習和生活;
(三)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等活動;
(四)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五)利用互聯網發布虛假、有害信息,造謠傳謠等行為。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遵守文明出行行為規范,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霸占座位,擾亂公共秩序;
(二)擾亂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正常安全行車;
(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強行攬客、違規拒載,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人員;
(四)駕駛機動車不遵守交通規則,不規范使用燈光和喇叭,不禮讓行人、車窗拋物,停車不入位等;
(五)駕駛非機動車違規載人、逆向行駛,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在非機動車上加裝遮陽傘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設施;
(六)亂停亂放摩托車、助力車、共享單車;
(七)亂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護欄。
第十三條【禁止行為】 遵守文明養犬行為規范,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城鎮居民區違規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二)攜帶犬類外出時不使用束犬鏈、不及時清理糞便;
(三)攜帶犬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志的室外公共場所。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四條【公益慈善】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組織、參與賑災救災、扶貧濟困、助殘助學、助老救孤、醫療援助等慈善活動。
第十五條【見義勇為】 鼓勵公民采取適當的、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現病傷或者處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險時,在力所能及下實施現場救護。
第十六條【捐獻行為】 鼓勵公民參與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遺體)組織及器官的行為。
第十七條【志愿服務】 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和關愛空巢老人、進城農民工、農村留守兒童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殘疾人等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倡導行為】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宣傳;
(二)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三)行人遇機動車禮讓時安全、快速通過;
(四)設立愛心驛站、配備獨立的母嬰室、老年人及殘疾人服務窗口等,為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五)文明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
(六)業主通過共同制定管理規約等形式,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文明行為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共同遵守;
(七)沿街單位的車位和廁所向社會開放;
(八)其他有益于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第十九條【文明創建】 深入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文明市民、新時代文明實踐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條【獎勵優待】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獲得縣、區級以上表彰的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二十一條【崗位培訓】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服務管理區域范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工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各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參與、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完善教育指導、檢查監督、投訴舉報、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表彰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困難幫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幫扶制度,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第二十五條【嘉許回饋】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愿者星級認定、志愿服務嘉許、回饋等制度,為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購買保險和提供物質保障。單位和個人參加志愿服務,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優待政策。
第二十六條【文明校園】 教育主管部門及各級各類學校、培訓機構應當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大力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規范學生日常行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引導教師模范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推進文明校園建設。
第二十七條【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的不文明行為和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予以投訴、舉報。
負責處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答復,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八條【媒體曝光】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記錄單位和個人不文明行為,對未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部門和單位,予以通報、曝光、批評。
第二十九條【誠信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功能,建立健全轄區內公民文明行為信息數據的歸集整合、發布使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準確采集、報送相關信息,個人和單位獲得的相關表彰、處罰信息應及時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共享至政府各部門實施聯合獎懲。
第三十條【人大監督】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適時聽取政府關于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考核監督】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評估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調查,做好民意征集和評估工作,公布結果。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雙創考核和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測評內容。
第五章 執法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指引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部門職責】 市、縣、區各相關部門,依據本部門、本單位工作職責,及時發現、制止、處理相關不文明行為。
城管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破壞市容環境、損壞公共設施、毀損綠地、污染水體空氣等違法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出行文明行為宣傳,依照有關法定職責,合理建設和利用道路監控系統,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違規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和網絡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制止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衛生健康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改善醫療條件,優化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維護公平有序的就醫環境。
市場監管、商務、文化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協調配合,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經營行為。
公安機關、衛生健康、婦聯等部門應當加強家庭文明建設,深化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及時發現、制止、依法處理不贍養老人、虐待老人、家庭暴力等行為,倡導傳承、弘揚向上、向善好家風。
第三十四條【影響文明觀演行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強行進入場館,傷害、圍攻、侮辱參賽人員、工作人員、演職人員等或者損壞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吸煙行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 吸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規定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影響市容管理行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拋擲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項規定,亂涂亂畫亂張貼、亂發小廣告等宣傳品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小廣告等宣傳品予以沒收,并對張貼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發布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進行營銷宣傳、房屋裝修、婚喪祝壽、廣場舞、健身操、露天表演等活動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影響公共交通行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霸占座位、擾亂公共秩序和擾亂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正常安全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違規載人、闖紅燈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處警告或五十元罰款;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處二百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在非機動車上加裝遮陽傘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責令拆除,可并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犬類管理行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城鎮居民區違規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由政府指定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其犬只。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攜犬類外出未能及時清除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在城市市區內攜犬出戶未使用兩米內的束犬鏈牽領的,由政府指定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攜帶犬類(軍警犬、引導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志的室外公共場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從輕、減輕處罰】 因違反本條例的不文明行為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后果,或自愿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責任追究】 不文明行為人對制止、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進行侮辱、威脅、毆打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分】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本條例所規定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銅陵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的說明
《銅陵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 以立法促進文明行為是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提出著力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全過程,力爭經過5到10年時間,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因此,通過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相關要求轉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體系,建立我市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保障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
2. 以立法促進文明行為是深化文明城市創建、提高文明城市創建法治化水平的題中之義。2015年2月我市榮膺第四屆全國文明城市榮譽稱號,2017年成功蟬聯第五屆全國文明城市,2018年11月通過第六屆全國文明城市首年測評。銅陵在創建文明城市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在文明城市創建管理體制、工作機制、方法載體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市民行為,鞏固和深化創建成效,提高文明城市創建的法治化水平,有必要進行文明行為促進立法。
3. 以立法促進文明行為是提高市民文明素養、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現實需要。盡管近年來我市市民文明素養與道德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是,市民對一些不文明現象反映還比較強烈,仍有一些難以整治到位的突出問題,有些存在執行上的法律空白,有些法律法規在執行過程中沒有具體表述,導致管理處罰舉措乏力、不文明行為違法成本低,亟待通過法律強制力強化約束,引導規范文明行為,提升市民文明素養和城市文明程度。
目前,全國已有河北、貴州、天津頒布了省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青島、無錫、湖州等近40個城市相繼出臺了市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其中,省內的淮南、宣城兩市《條例》也分別于2017年5月1日、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為全國文明城市,我市有必要、也有條件出臺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為促進我市文明程度提升、加快建設現代化幸福美麗新銅陵提供法治保障。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18年,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草案)》納入《銅陵市人大常委會2018—2022年立法規劃》。2019年2月26日,《條例(草案)》立法工作部署會召開,立法工作正式啟動。
立法工作部署會召開后,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迅速行動,研究制定并印發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抽調市人大教科工委、法工委和市文明辦、發改委、教體局、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交通局、衛健委、城管局等單位相關人員組成立法起草小組。
2019年3月至4月,起草小組廣泛開展“不文明行為”新聞調查,收集“群眾身邊不文明行為”500條,形成意見建議81條次;開展銅陵市“最不受歡迎的不文明行為”問卷調查工作,發出問卷5000份,經認真統計和分類研究,初步掌握了我市亟待規范的不文明行為,確定立法工作重點。4月中下旬,《條例(草案)》成文后,起草小組集中審稿,對《條例(草案)》立法依據進行充實和完善,參考外地條例、結合銅陵實際對內容進行修改。5月初,起草小組按照“實用、管用、簡練、便于操作”的原則,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瘦身”。5月底,起草小組開展了為期兩天的封閉修改,逐條逐項進行討論,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征求意見稿。6月11至20日,《條例(草案)》在銅陵人大網、銅陵文明網等媒體上公開征集廣大市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6月下旬,分別組織召開了立法咨詢專家、市直有關部門、縣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等多個層次的征求意見座談會。新聞媒體及征求意見座談會共收集各類意見建議30余條,研究吸納15條。8月12日,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條例(草案)》,反饋意見10條,吸納8條。起草小組多次開展集中討論,對《條例(草案)》進行了9輪修改,并經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會議研究通過,最終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
《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市委有關領導和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多次調度起草工作進度,并給予具體指導,推動起草工作扎實進行,保證了《條例(草案)》質量。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分別率相關職能部門、縣區文明辦、起草小組成員赴杭州、連云港、臨沂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實地考察各地《條例》制定、執行情況,學習借鑒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寶貴經驗。與此同時,起草小組及時梳理國家及安徽省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文明行為規范的條款,學習外地市已出臺的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并將相關材料匯編成冊,作為立法參閱資料。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目前的總體框架共分為六章42條,包括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范、鼓勵與促進、實施與監督、執法與處罰以及附則。
一是關于適用范圍。《條例(草案)》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同時,將文明行為界定為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有益于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二是關于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條例(草案)》規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積極參與、各方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考核。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是關于文明行為基本規范。《條例(草案)》圍繞群眾日常生活,從公共秩序、公共環境、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醫、文明用餐、文明上網、文明經商、文明施工、文明祭掃、文明觀演、移風易俗等多個方面,規范公民應當遵守的基本文明行為,并詳細列出禁止的四大類不文明行為,讓人一看就明白應該怎么做、什么不能做,如果違反了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四是關于鼓勵與促進。《條例(草案)》規定對公益慈善、見義勇為、捐獻行為、志愿服務等行為進行鼓勵,并倡導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行人遇機動車禮讓時安全、快速通過,設立愛心驛站、配備獨立的母嬰室、老年人及殘疾人服務窗口等有益于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鼓勵、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文明市民、新時代文明實踐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獲得縣、區級以上表彰的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加大文明行為規范培訓力度等。
五是關于實施與監督。《條例(草案)》規定了公共財政保障、工作機制保障、文明行為表彰、關愛困難文明行為先進人物、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等方面支持保障措施,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推進文明行為工作的具體舉措,單位與個人參與文明行為工作的具體內容,市、縣、區人民政府推進文明行為記入個人征信系統的具體要求等,從正面引導、鼓勵、支持、保障文明行為工作?!稐l例(草案)》明確了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適時聽取政府關于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報告。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雙創考核和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測評內容。
六是關于執法與處罰。關于文明行為基本準則,不少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作出了規定,設置了相應法律責任。《條例(草案)》根據不文明行為的類型,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銜接,對相關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法律法規未規定處罰或處罰不明確的行為,作出明確的規定:一是無上位法依據的,如在城鎮居民區違規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攜犬出戶未使用兩米內束犬鏈牽領等行為;二是法律有明確要求,但罰則針對性不強的,如隨意散發張貼商業廣告、宣傳品,在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霸占座位,乘車人干擾妨害駕駛員正常安全行車等行為;三是其他需要突出的內容,如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等戶外活動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等。
同時,《條例(草案)》明確因違反本條例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或者自愿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七是關于附則。內容為條例的施行日期。
(二)特點
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針對性。不面面俱到列舉常識性的文明行為,重點破解在推進全市文明創建長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針對交通秩序、市場經營秩序、居民小區生活秩序、市容環境衛生、養犬等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缺乏有效治理手段的不文明現象,在《條例(草案)》中逐一進行規范,明確執法主體、監督措施和法律責任。
堅持先行一步,突出前瞻性。把傳承弘揚城市精神、志愿服務精神和優秀傳統文化寫入條文,對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獎勵優待、嘉許回饋,彰顯地方特色。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為今后完善執法體系預留空間。把不文明行為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高震懾力和執行力,為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打好基礎。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并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