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改稿)》已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二次審議。歡迎于2023年4月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302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023年3月1日
目 錄
第三章 優化政務服務
第四章 改進監管執法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原則和目標】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優化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政府及部門職責】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考核評價、工作激勵等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投訴舉報機制】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和查處回應機制,暢通政務服務專線、平臺等營商環境投訴舉報渠道,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依法查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六條【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支持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地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建立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
第七條【企業開辦與注銷】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優化企業開辦辦理流程,提供市場主體登記、印章制作、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銀行預約開戶、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次性辦結服務,并逐步增加一次性辦結服務內容。
按照“證照分離”改革要求,采取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等方式,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提供便利。
優化企業一般注銷和簡易注銷登記程序。
第八條【優化人力資源要素】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保障等機制,創新人才政策措施,推動人才開放、交流和合作,在職稱評定、薪酬分配、醫療社保、住房安置、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給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化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建立人力資源信息共享平臺,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加強職業技能教育和培訓,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教育院校圍繞本地產業建立校企訂單式人才培養使用機制。
第九條【科技創新】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投入機制,完善科技創新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合作,推動產業鏈、創新鏈、供應鏈、價值鏈深度融合和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條【惠企政策落實】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集中統一的惠企政策直達平臺,及時發布更新,提供一站式網上檢索、匹配、申報、兌現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惠企政策兌現責任單位應當主動精準推送。
第十一條【拓寬融資渠道】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和保費補貼等機制,提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能力。
支持市場主體通過依法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加大上市后備企業培育力度。
積極拓展知識產權投融資渠道,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機制和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
優化整合全市政府投資基金,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聚焦重點產業培育和發展。
第十二條【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多元化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第十三條【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建立健全各類交易規則和制度,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監管電子系統和交易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工程招標投標競爭。
推行以金融機構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
第十四條【政府誠信守諾】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誠信守諾,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約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通過專項清理、審計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
第三章 優化政務服務
第十五條【政務服務的總體要求】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公布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和實施清單,推進政務服務運行標準化、服務供給規范化、企業和群眾辦事便利化建設。
第十六條【政務服務平臺建設】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站)建設。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中心進駐事項負面清單制度,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府服務事項均應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逐步整合部門單設的辦事窗口,實現“一窗受理、綜合服務”,提供幫辦代辦、異地辦事等服務,設置“辦不成事”反映窗口,提供兜底服務。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完善網上辦事功能,豐富線上服務內容。
第十七條【政務服務便利化】 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執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
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機制,實施部門應當明確事項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按照利企便民原則梳理編制可采取告知承諾制方式的政務服務事項,相關部門應當明確承諾的具體內容、要求以及違反承諾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辦事承諾方式和承諾事項監管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對可以實現網絡共享和前端流程已經收集的資料以及通過網絡可以認證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或者填報。
第十八條【審批管理】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投資項目部門協同工作機制,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范投資審批程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實行與相關審批在線并聯審批,并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等,分級分類優化審批流程,推行聯合勘驗、聯合測繪、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限時辦結,提高審批效能。
供水、供電、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等公用事業服務報裝應當納入工程建設項目綜合窗口一窗受理、集成服務,并聯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綠化、占路掘路等審批,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全程網辦和數據共享。
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等建設項目,可以推行“清單制+承諾制”審批。
第十九條【公用事業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優化報裝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的管理與服務,推進不動產登記標準化建設。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和公用企事業單位業務協同、數據共享,推進不動產登記、交易、稅費繳納全流程網上辦理,逐步實現公用事業業務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
第二十一條【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和常態高效的市場主體意見征集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幫助其解決。
第四章 改進監管執法服務
第二十二條【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等級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其他行業、領域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應當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二十三條【信用監管】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依法依規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推進信用修復制度,將信用修復的標準、條件、方式和程序等內容向社會公布。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二十四條【推進綜合行政執法】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推進相關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
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由屬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
第二十五條【推進服務型執法】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執法決定合法有效。
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規范行政裁量權的行使。推進市場主體免罰輕罰制度,制定并公布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第二十六條【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堅持全過程公開、透明的原則,廣泛征求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的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反饋機制,保障市場主體的知情權、參與權。
涉企政策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因情勢變更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結合實際設置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第二十七條【提升公共法律服務】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創新公共法律服務模式,提供便捷優質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八條【追責條款】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免責條款】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一)符合國家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決策及其執行程序符合規定;
(三)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造成損失;
(四)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7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共提出審議意見50余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員會審查意見認為,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高度重視營商環境立法工作,成立了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在較短時間內,開展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和起草工作,如期提請審議,應給予充分肯定;草案能夠結合我市實際,系統固化近年來我市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改革舉措,努力聚焦營商環境突出問題和短板,重點對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等方面作出規定,基本可行。同時指出,草案總體上還存在篇幅冗長,文件化、口語化語言比較多,內容條理不夠清晰、在具體條款表述上前后層次不清、內容交叉重復,以及問題導向還不夠明確等問題。
會后,法工委在銅陵人大網等網站公布了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逐條整理,編印了分組審議簡報。為及時、有序推進修改工作,法工委專門制定了修改工作方案。在認真研究常委會審議意見、財經委員會審查意見的基礎上,對近兩年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意見建議進一步進行了梳理,于2023年1月中旬完成了對草案的初步修改。隨后書面征求縣區人大、財經工委、市政協辦、市政府有關部門、立法咨詢專家、基層立法聯系點、省市人大代表等意見建議;2月2日、2月3日和2月17日在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帶領下,分別召開了3場不同層次的座談會,重點聽取主要職能部門、不同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開發園區、基層代表等意見建議,征集意見建議近60條,整理調研簡報2份;2月7日至10日,赴宣城、滁州和揚州市等地學習考察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工作;期間進行了多輪次修改,多次書面、電話征求有關部門意見。2月21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法工委關于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并于2月23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改的總體思路
(一)緊扣地方立法的定位和要求,發揮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試驗性功能作用。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于2020年1月1日出臺實施,省政府有規章,省人大也有安排正在立法。根據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試驗性的定位和要求,我們對草案中一些原則性、提倡性、宣示性的條款,以及國家有統一標準和要求,地方沒有權限,且我市沒有具體跟進措施、解決路徑的條款,按照上位法已有規定地方立法一般不予重復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有的予以刪除,有的進行了合并,有的進行了文字精簡。
(二)進一步強化問題導向,聚焦市場主體的期待和訴求,以市場主體“有感”為重點,積極關切市場主體的痛點、難點、堵點。深入開展調研,充分學習省內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對有關企業用工難、辦證難、融資難、信用修復難、惠企政策落地難、辦事不夠便利以及監管執法不夠規范等相關條款逐一修改細化,突出地方特色,增強操作性,明確相關制度和措施,切實推動問題的解決。
(三)精心修改打磨。一是為體現“放、管、服”改革精神,著力提升為市場主體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將原草案第二章市場環境、第三章政務環境、第四章法治環境的標題分別改為“改善市場主體服務措施、優化政務服務、改進監管執法服務”。二是針對草案條款普遍冗長,表述不夠精煉、內容交叉重復、缺少法言法語等問題,按照邏輯關系、立法技術規范等要求,對每一章的條款順序進一步編排理順,對具體條款逐條修改打磨,草案條款數由原來的50條,減少到31條,篇幅字數由9000多字減少到不到5000字,力求法條規定簡潔明確,精準實用。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總則。重點是厘清政府、部門的職責,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二是明確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重新進行了表述,三是將原草案第六條評價考核和激勵內容納入到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建立健全相關機制當中,原條款予以刪除。此外,將原草案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有關舉報機制、宣傳的內容調整到總則單列兩條。(修改稿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二)關于改善市場主體服務措施。主要是進一步改進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體制機制。一是在方便企業開辦方面,修改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持續優化開辦流程,提供登記、印章制作、稅務等一次性辦結業務,并逐步增加一次性辦結服務內容。二是在培養與引進高素質人才、緩解用工難方面,增加了“創新人才政策措施,推動人才開放、交流和合作,在職稱評定、薪酬分配、醫療社保、住房安置、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給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的規定。三是在惠企政策兌現方面,增加了“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惠企政策兌現責任單位應當主動精準推送”的規定。四是在破解融資難方面,增加了“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機制和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的規定。五是刪除了減稅降費、市場主體準入制度、行業協會建設、加強中介服務監管等條款及內容。(修改稿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關于優化政務服務。主要是進一步從制度層面上提高市場主體、群眾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便捷度和滿意度。一是增加了一條政務服務總體要求的條款,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公布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和實施清單,推進政務服務運行標準化、服務供給規范化、企業和群眾辦事便利化建設?!倍菍⒃莅傅诙畻l第二款、第二十七條容缺辦理、第二十八條告知承諾等內容合并為政務服務便利化條款。三是在審批管理中增加了限時辦結的內容,同時根據實際增加規定“供水、供電、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等公用事業服務報裝應當納入工程建設項目綜合窗口一窗受理、集成服務,并聯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綠化、占路掘路等審批,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全程網辦和數據共享。”四是對“承諾即開工”“拿地即開工”提法進行了規范,這兩種審批都屬于正在探索的改革新模式,是在已完成相關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下進行的。為避免引起違法嫌疑和誤解,修改稿修改為“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等建設項目,可以推行‘清單制+承諾制’審批”。五是結合實際,對不動產登記增加了“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和公用企事業單位業務協同、數據共享,推進不動產登記、交易、稅費繳納全流程網上辦理,逐步實現公用事業業務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的規定。六是刪除了原草案政務信息共享、跨境貿易便利化、優化辦稅流程、推進開發區賦權、建立為企服務機構等條款及內容。(修改稿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四)關于改進監管執法服務。主要是進一步規范監管執法,推進服務型執法,減少不必要的干預,同時提供相應的法治保障,最大程度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以此來打造親商、助商、安商的良好發展環境。一是新增加一條實行分級分類監管條款,在信用監管條款中增加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的內容。二是針對企業反映基層執法次數多、標準不一等問題,修改稿規定,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推進相關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同時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三是針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不文明、不規范、隨意性執法等現象,修改稿明確要求,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推廣說服教育等非強制性手段,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推行市場主體免罰輕罰制度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服務型執法。四是對追責、免責條款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使追責免責內容更加合法、周嚴。五是刪除了人大、政府監督等條款及內容,理由是人大監督地方組織法和監督法有明確規定,政府的監督檢查在政府職責中已有明確規定,不再重復。(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此外,還對草案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不再一一說明。對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以反饋清單予以一一回應。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