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條例(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條例(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條例(修改稿)》于2023年6月28日經銅陵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二次審議。歡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302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7月10日
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條例
(修改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樅陽縣縣城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活動。
第三條【生活污水定義】 本條例所稱生活污水,是指住宅、商店、機關、學校、公共場所等日常生活排出的廢水,主要是指糞便和洗滌用水。
第四條【部門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生態環境、財政、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活污水排放相關工作。
第五條【排放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要求】 需要接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第六條【雨污分流要求】 已實現雨污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
第七條【竣工驗收】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住宅污水管網要求】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露臺等用水部位單獨設置污水管網,并接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
第九條【排水許可申請】 產生生活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需要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應當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污水排放設施排放生活污水。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在發放需要領取排水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證照時,通過適當方式告知當事人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相關事項。
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十條【排水規范】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排放生活污水。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重點對排水戶排放生活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移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保護范圍劃定及保護措施】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排放設施安全的活動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時,有關單位應當與生活污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維護運營單位確定原則】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維護運營單位:
(一)公共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人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維護運營單位的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專業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維護運營單位職責】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對生活污水排放設施進行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對生活污水排放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定期清淤,保持污水管網暢通。
(四)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發生積水、泵站故障、管網破裂的,應當及時搶修;屬于自建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的,還應當同時報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維護運營單位信息公示】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本單位運營管理責任范圍、責任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禁止性行為】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毀、盜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
(三)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排放或者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
(四)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危及排放設施安全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雨污管混接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未規范排放生活污水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生活污水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依法履行維護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自建的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的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定期清淤,導致管道堵塞、污水漫溢,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第二十二條【公務人員責任】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法律適用指引規定】 本條例對生活污水排放未作出規定的,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指引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