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已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審議。歡迎于2023年10月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302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9月5日
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
(修改二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樅陽縣縣城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活動。
第三條【生活污水定義】 本條例所稱生活污水,是指居民日常生活排出的污水,以及其他被準許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進行集中處理的污水。
第四條【部門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流動餐飲經營者違規傾倒生活污水以及利用城市水體清洗車輛等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被準許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進行集中處理的污水的檢測、監測以及對擅自偷排行為的查處。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市場監管、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活污水排放相關工作。
第五條【雨污分流要求】 已實現雨污分流排放的區域,不得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
第六條【排放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要求】 需要接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竣工驗收】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住宅陽臺、露臺污水管網建設】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露臺等用水部位單獨設置污水管網,并接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
第九條【流動餐飲集中區域污水傾倒收集設施配建】 城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流動餐飲相對集中區域合理建設污水集中傾倒收集設施,并設立顯著標識,便于流動餐飲經營者傾倒生活污水。
流動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生活污水。
第十條【排水許可】 需要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排放生活污水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應當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排放生活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十一條【分級分類管理】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二條【辦理排水許可協作機制】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協作機制,以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發放需要領取排水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證照時,通過適當方式告知當事人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排水許可現場核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排水戶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排水戶預處理設施】餐飲、車輛清洗等產生油脂、泥沙等洗滌用水的排水戶,應當配建油水分離裝置、沉淀池等預處理設施。污水按規定經過預處理后方可排放。
禁止利用城市水體清洗車輛、污物。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生活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移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維護運營單位職責】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按照“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確定維護運營單位。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對生活污水排放設施進行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對生活污水排放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定期清淤,保持污水管網暢通。
(四)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發生積水、泵站故障、管網破裂的,應當及時搶修;屬于自建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的,還應當同時報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維護運營單位信息公示】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本單位運營管理責任范圍、責任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禁止性危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安全的行為】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毀、盜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
(三)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排放或者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排放和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五)建設占壓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排放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
(七)擅自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危及排放設施安全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雨污管混接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規范排放生活污水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生活污水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排放生活污水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按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放生活污水的法律責任】 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排放生活污水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流動餐飲違規傾倒生活污水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流動餐飲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生活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利用城市水體清洗車輛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城市水體清洗車輛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未依法履行維護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自建的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的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定期清淤,導致管道堵塞、污水漫溢,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 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符合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公務人員責任】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法律適用指引規定】 本條例對生活污水排放未作出規定的,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條例
(修改稿)》修改情況的說明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28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條例(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會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銅陵人大信息網等網站公布了修改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建議,法工委組織人員對修改稿進行了初步修改。8月2日,在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的帶領下,召集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司法局等部門相關人員,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論證。在此基礎上,法工委再次對修改稿進行修改、完善。8月23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法工委關于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并于8月24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總體修改情況
鑒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立法目前在國內尚無先例可循,本次修改論證仍然是圍繞立法目的進行,重點是對第二次審議過程中發現的漏項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補充,提高可操作性。修改后分五個層次,依次為:總則(第一條至第四條)、排放設施建設(第五條至第九條)、排放行為監管(第十條至第十五條)、排放設施維護管理(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法律責任和條例實施日期(第十九條至第三十條)。
二、具體修改內容
在本次修改論證中,主管部門認為以下七個方面的問題是本次立法急待解決的問題。
(一)關于標題。有組成人員提議標題應加入“管理”二字。根據該意見,按照地方立法基本要求,現將標題修改為:“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條例”。
(二)根據工作實際重新界定了生活污水范圍。修改二稿將其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生活污水,是指居民日常生活排出的污水,以及其他被準許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進行集中處理的污水。”(修改二稿第三條)
(三)關于部門職責。有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城管執法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在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中的相關職責。法制委予以吸納,在修改二稿第四條增加二款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流動攤點、餐飲經營者違規傾倒生活污水以及利用城市水體清洗車輛等行為。”“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被準許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進行集中處理的污水檢測以及擅自偷排行為的查處。”(修改二稿第四條)
(四)關于排放設施建設。有組成人員認為,要加強流動攤販和餐飲傾倒生活污水行為管理,政府應當為流動攤販和餐飲規范傾倒生活污水提供必要條件。法制委贊同此觀點,經與相關部門研究后,單獨增加一條規定:“城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流動攤點、餐飲相對集中區域合理建設污水集中傾倒收集設施,并設立顯著標識,便于流動攤點、餐飲經營者傾倒生活污水。”(修改二稿第九條)
(五)關于排放行為規范。組成人員對生活污水排放行為管理最為關注,也提出了較多修改意見和建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二個方面:一是加強對流動攤販傾倒生活污水以及利用城市水體清洗車輛行為的管理,二是強化排水戶排放生活污水的規范。法制委根據當前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的實際需要,同時為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增加了以下相關內容:
1.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根據新修訂的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城鎮污水排入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增加一條規定:“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和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水戶,應當作為重點排水戶進行管理。”(修改二稿第十一條)
2.簡化排水許可現場核查要求。增加一條規定:“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排水戶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修改二稿第十三條)
3.細化排水戶監督檢查要求。將修改稿第十一條修改為“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生活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修改二稿第十五條)
4.加強流動攤販傾倒生活污水和利用城市水體清洗車輛行為的監管。分別在修改二稿第九條、第十四條各增加一款規定:“流動攤點、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生活污水”“禁止利用城市水體清洗車輛、污物”。(修改二稿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
(六)關于排放設施管理。按照新修訂的《城鎮污水排入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法制委對修改稿第十六條危及城市生活污水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行為進行補充完善,增加兩項禁止性行為,即“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排放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擅自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設施加壓排放污水”。(修改二稿第十八條)
(七)關于法律責任。一是增加了流動攤點、餐飲違規傾倒污水以及利用城市水體清洗車輛的法律責任。二是增加了未按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的法律責任。三是為規范行使行政裁量權,推行市場主體免罰輕罰,增加一條規定:“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符合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修改二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第二十七條)
此外,還對文字、個別條款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后認為:草案修改幅度大,建議再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議后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審查通過后提交常委會表決。主任會議采納了該建議。
以上說明和修改二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