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定》獲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科學民主立法讓群眾出行更便捷更安全
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是保障“人享其行”的有力舉措。
7月26日,《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查批準,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公共交通重要指示的有力舉措,對依法推動全市公交事業優先、健康、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美好出行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回顧《規定》的“誕生”之路,既是一次科學民主立法的生動實踐,更是積極回應群眾關切的具體行動。依市政府建議,并經市委批準,市人大常委會將《規定》列為2023年度立法項目,并在立法過程中堅持提前介入、全程主導、統籌協調、開門立法,依托現有法律法規依據、政策依據,通過基層立法聯系點、代表聯絡站,組織人大代表有序參與地方立法,科學依據充分、民意基礎扎實。
《規定》不分章節,共二十六條,主要針對制約我市公共汽車客運健康發展、影響服務質量和經營安全的關鍵環節進行規制、補充和完善,主要體現在:在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方面,要優先供給,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以劃撥方式供地;在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方面,要求將獨立建設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項目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在提升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質量方面,要求主管部門不斷優化線路站點設置,進一步細化司乘人員服務標準和要求,并要求企業將其納入考核評價體系;在保障公共汽車客運安全方面,明確了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建立司乘人員身心健康評估制度,一一列明危害公共汽車客運秩序禁止性行為種類,并設置相應法律責任。
《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責任主體,細化了公交建設要求,對優化運營服務、完善公交運營企業安全管理、健全監管和保障制度等作出具體要求。如《規定》明確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的責任主體,明確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城市規劃、財政政策、用地安排、設施建設和維護、技術裝備、運營服務等方面的保障責任;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的主管部門,并細化了具體職責要求。為便于乘車市民第一時間掌握線路臨時變更信息,《規定》要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通過網絡信息發布、站點張貼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告線路臨時變更相關信息。
《規定》就司乘人員服務行為規范進行全面、詳細規定,將“遵紀守法,聽從指揮調度;安全文明駕駛,熱情暖心服務”等老百姓最為關心的內容寫入法規,并要求客運經營企業制定相應的獎懲標準,保障相關服務規范和要求落到實處。此外,《規定》還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空調啟停、免費乘車、定制公交服務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