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會全力推動《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立法工作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優化營商環境作了一系列重要論述,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不斷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2020年1月1日起,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與《安徽省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同步施行,我省滁州、淮北等市也在2021年對營商環境涉及的各個領域確立了基本制度規范,為我市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留出了空間。2022年,《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納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同年9月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與市政府辦公室聯合印發了《〈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相關工作迅速啟動推進。《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把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政策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面,使其進一步系統化、法制化、規范化,對于有針對性地解決我市營商環境中存在的問題,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增強企業家發展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依法起草修改 立法有序推進
起草工作啟動以后,我市按照“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和開門立法、科學立法要求,搭建工作機制并赴省內外考察學習,于2022年9月中旬起草了《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立法工作專題調研方案》,編制了面向重點企業的《銅陵市營商環境立法調研問卷》,由市民營經濟促進局聯合市人大財經工委前往縣區開展實地調研,認真聽取企業、商協會意見和建議,為立法工作夯實了工作基礎。9月底,我市召開《條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推進會,結合前期多渠道匯總的100余條優化營商環境舉措及建議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在面向各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進行了兩輪征求意見、開展網上征求意見并修改后,專題征求縣區、銅陵經開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及大中小型企業和市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后再次修改完善,分別向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將修改完善情況,形成《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2022年12月7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共提出審議意見50余條。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基本可行,同時提出總體上篇幅冗長,文件化、口語化語言比較多,內容條理不夠清晰及問題導向不夠明確等問題。會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銅陵人大信息網等網站公布了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步對近兩年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意見建議進一步梳理,于2023年1月中旬完成了對草案的初步修改。
在書面征求縣區人大、財經工委、市政協辦、市政府有關部門、立法咨詢專家、基層立法聯系點、省市人大代表等意見建議的同時,市人大常委會又采取分別召開3場座談會、赴外地學習考察等方式,征集主要職能部門、不同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開發園區、基層代表等意見建議近60條,又歷經多輪次修改和書面、電話征求有關部門意見。2月21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法工委關于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修改稿)》。
緊扣立法目的 精心修訂打磨
修改工作緊扣地方立法的定位和要求,發揮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試驗性功能作用,對草案中一些原則性、提倡性、宣示性的條款等,按照上位法相關原則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刪除、合并或文字精簡;進一步強化問題導向,聚焦市場主體的期待和訴求,對有關企業用工難、辦證難、融資難、信用修復難、惠企政策落地難、辦事不夠便利以及監管執法不夠規范等相關條款逐一修改細化,突出地方特色,增強操作性,明確相關制度和措施,切實推動問題的解決。
修訂工作體現“放、管、服”改革精神,著力提升為市場主體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將原草案第二章市場環境、第三章政務環境、第四章法治環境的標題分別改為“改善市場主體服務措施、優化政務服務、改進監管執法服務”;針對草案條款普遍冗長、內容交叉重復、缺少法言法語等問題,按照邏輯關系、立法技術規范等要求進一步編排理順,對具體條款逐條修改打磨,草案條款數由原來的50條,減少到31條,篇幅字數由9000多字減少到不到5000字,力求法條規定簡潔明確、精準實用。
草案修改稿重點厘清政府、部門的職責,進一步改進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體制機制,在方便企業開辦、培養與引進高素質人才、緩解用工難、惠企政策兌現、破解融資難等方面,增加了“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持續優化開辦流程”“推動人才開放、交流和合作”“惠企政策兌現責任單位應當主動精準推送”“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機制和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等規定;側重優化政務服務,增加了一條政務服務總體要求、審批管理中限時辦結等內容,對“承諾即開工”“拿地即開工”提法進行了規范,進一步從制度層面上提高市場主體、群眾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便捷度和滿意度。
同時,聚焦進一步規范監管執法,通過增加實行分級分類監管條款、推進相關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及對追責、免責條款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等舉措,推進服務型執法,最大程度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打造親商、助商、安商的良好發展環境。(方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