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于2024年10月30日經銅陵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審議。歡迎于2024年12月1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1413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4年11月11日
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等活動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政府和基層組織職責】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領導統籌機制,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中的相關事項,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健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等工作。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具體負責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發展、研究等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宣傳、交流、培訓等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和體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社會參與】 人民團體、社會科研機構和有關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特點和優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等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
第六條【普查建檔】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普查,全面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狀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
第七條【評審制度】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管理辦法。
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實行逐級申報和專家評審制度。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情況,依法認定本級代表性項目, 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代表性項目,應當明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并向社 會公布。
第八條【履職評估】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工作檔案和履職評估制度,定期對保護單位 和代表性傳承人履行保護職責情況和項目傳承情況開展評估。
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資助、褒獎、資格認定和取消的依據。
第九條【人才扶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以及具有職稱評審權限的行業主管部門、用人單位等,應當指導和幫助代表性傳承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技能人才認定。
第十條【分類保護】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對其實行分類項目名錄保護:
(一)對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項目,通過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圖片、文字、錄音、錄像、多媒體等資料檔案庫,實行記憶性保護;
(二)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代表性項目,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對傳承人給予重點扶持、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提供和改善傳承條件、記錄并保存傳承人技藝和項目技藝流程, 實行搶救性保護;
(三)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代表性項目,通過培養后繼人才、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和資金、開展項目保護優秀實踐案例和創新案例遴選、加強宣傳推廣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四)對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青銅鑄造技藝等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類代表性項目,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引導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等方式,實行生產性保護;
(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較好的鄉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上款第(五)項規定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或者傳承場所,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設施場所建設納入本 級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重點保護】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彰顯銅文化、鵲江文化、樅陽桐城派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的青銅鑄造技藝、鵲江龍舟賽和水上龍燈、樅陽腔(吹腔)、東鄉武術、銅陵白姜等代表性項目,建立重點保護名錄并實行重點保護,為其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展示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知識產權保護】 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依法申請獲得國內外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保護。代表性傳承人有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場所、設施及其產品上標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標識。
第十三條【產業政策扶持】 有條件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銅鑄造技藝等傳統工藝美術傳承保護基地,用于生產、傳習以及展示,并給予場地、資金、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支持。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統工藝美術的融合發展機制,引導行業合理布局,通過建立傳統工藝振興目錄、培育傳承人隊伍和知名品牌、建立工作站和示范基地等途徑,保護傳統工藝流程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真實性,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開發應用。
第十四條【展示體驗】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場地或者協調減免場地租金等形式,利用歷史建筑、工業遺址、公共文化設施等,設立用于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展示、體驗、宣傳和教育活動的綜合場館。
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通過提供展示場地、設立工作室、建立合作平 臺等方式,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培訓、宣傳、展示、交流等公益性活動提供支持。
鼓勵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建設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專題展 示館或者傳承體驗中心,設置專門展示、體驗場所。
第十五條【傳播】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日、民間習俗以及重大慶典活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交流、展示、展演、體驗等活動,鼓勵新技術、新媒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中的開發應用。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展示、專欄介紹、公益廣告等方式,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工 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在對外交流中宣傳、推介代表性項目。
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區域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六條【教育傳承】 教育和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中小學校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
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按照規定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者減免學費等資金支持。
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與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合作,建立教學傳承基地等方式,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專業人才和青年傳承人。
鼓勵和支持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通過進鄉村、社區等形 式,開展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和傳授技藝活動。
第十七條【產品利用】 鼓勵和支持個人和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商品、動漫產品、影視作品、文化創意產品等文化產品,提供觀賞、體驗等文化服務, 擴大傳承人群和消費人群,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現代生活。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利用,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貶損、濫用和過度開發。
第十八條【旅游開發】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本地代表性項目旅游資源,將代表性項目列入本地旅游開發的重要內容,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業融合發展。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文化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發特色文化旅游、鄉村旅游品牌項目。
鼓勵和支持代表性項目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鼓勵有條件 的景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項目展示場所,開發具有 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游線路、研學旅游產品和演藝 作品。
第十九條【融入城鄉建設】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轄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源情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與美麗鄉村、特色小鎮、特色街區等建設活動相結合。鼓勵和支持在旅游景區、公園、廣場、公交站臺等公共場所的規劃建設中融入具有本地地域文化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經典性元 素和標志性符號。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 未取得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資格的,以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 告,并可以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2年月 日起施行
關于《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法規草案)》的起草說明
——2024年10月30日在銅陵市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上
銅陵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長 李文慶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會議安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會議說明《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起草有關情況,請予審議。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文明綿延傳承的生動見證。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書記強調,要扎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系統性保護,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推進文化自信自強。全市上下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全面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守護好前人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不斷邁上新臺階。
《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是2024年列入立法計劃中的法規審議項目,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起草。起草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鑒省內外立法實踐經驗,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相關草案送審稿,并于7月23日報請市政府審議。審查過程中,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經過認真調研論證和反復研究修 改,形成《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法規草案)》。10月24日,市政府常務會專題審議《法規草案》。根據銅陵市立法程序相關規定要求,現就《法規草案》立法審查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保護、傳承和發展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客觀要求。 銅陵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具有濃厚的地域特色,現有省級非遺項目17項,市級非遺項目46項,縣級非遺項目87項。涵蓋傳統技藝、民間音樂、傳統音樂、民俗、民間文學、傳統體育與競技、傳統戲劇等各大領域,涌現出一批省、市、縣三級“非遺”傳承人。多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非遺保護工作,成立了非遺工作領導小組、非遺專家委員會和非遺保護中心,專門建設了銅陵市數字館和非遺展示館,常年免費對外開放,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雖然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活動取得了很多有益成果,但是也遇到了較多困難和問題,保護、發展和傳承活動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因此,通過地方立法,規范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舉措,能對堅持長期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活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彰顯銅陵文化自信、打造文化強市的現實需要。銅陵是中國青銅故里,歷史上多有文化名人,桐城派文化與青銅文化交相輝映,具有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方立法活動,有利于傳承歷史文脈,保障發展文化產業、充分彰顯銅陵文化自信,提升銅陵城市文化軟實力和影響力,推進建設區域性文化強市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活動的重要舉措。在貫徹實施國家、省非遺保護法律法規過程中,我市非遺保護工作取得長足發展,同時也還面臨一些問題和困難,如非遺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專業專職人員匱乏、重申報輕傳承、重開發輕保護、分級分類保護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生產性保護項目產業發展規模相對滯后、文化資源及文化產品未能充分開發利用等。因此,有必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活動導入法治化軌道,通過地方立法活動,整合本市現有的可操作性規定,吸收和借鑒外地市成功立法經驗,完善和規范相關制度措施,逐步解決目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二、起草過程
根據立法部署安排,市文旅局通過前期開展廣泛深入調研論證、組織召開座談會、向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向縣區政府、市直部門等多家部門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和建議等工作,組織起草并向市政府報送了《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法規草案送審稿)。同時,應市文旅局請求,市司法局立法工作人員提前介入起草階段的工作,對立法技術性工作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和建議,參加了我市非遺文化保護現狀的調研論證等工作。
啟動立法審查程序后,我局將《法規草案送審稿》通過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市司法局官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書面征求縣區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等 14 家單位意見,與起草部門多次會商進行修改完善,并就法規修改稿召開了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市縣非遺傳承人代表、非遺保護機構工作人員、法律專家等參加的立法調研論證會,就立法中涉及的重大措施和專業性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證。根據各方意見和建議,與市文旅局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此次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文本。
三、起草依據和主要內容
主要依據和參考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借鑒了寧波市、蘇州市、宜昌市和本省滁州市等外地市立法經驗。 《法規草案》共二十一條,不分章節,主要從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和定義,政府職責和基層組織職責,部門職責、社會參與、評審情況、履職評估、人才扶持、分類保護、重點保護、產業政策扶持、展示體驗、傳播利用、旅游開發、融入城鄉建設、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做了具體規范。總體上是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參照省級法規、其它地區的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在借鑒外地市成功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進行明確、細化和補充。
(一)關于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和定義。《法規草案》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適用范圍是全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等活動以及相關管理工作。對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和外延作了說明。(第一、二條)
(二)關于政府、基層組織和部門職責。《法規草案》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建立領導統籌機制,負責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相關事項,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健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明確規定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原則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法規草案》明確規定文化和旅游部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規定相關具體工作職責內容;明確規定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具體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發展、研究等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宣傳、交流、培訓等具體工作。原則規定發展和改革、教育和體育、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三、四條)
(三)關于社會參與和非遺文化普查建檔。《法規草案》要求人民團體、科研機構和有關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特點和優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法規草案》規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普查,全面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狀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第五、六條)
(四)關于非遺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評審認定。《法規草案》規定文旅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實行逐級申報和專家評審制度。明確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旅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情況,依法認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五)關于履職評估與人才扶持。《法規草案》規定文旅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工作檔案和履職評估制度,定期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履行保護職責情況和項目傳承情況開展評估。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以及具有職稱評審權限的行業主管部門、用人單位等,應當指導和幫助代表性傳承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技能人才認定。(第八、九條)
(六)關于非遺文化保護的方式。《法規草案》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對其實行分類項目名錄保護,根據非遺文化現存的不同特點實行記憶性保護、搶救性保護、傳承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和區域性整體保護。《法規草案》對我市重點需要保護的非遺文化代表性項目進行列舉說明,明確要求實行重點保護。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依法申請獲得國內外的商標、著作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保護。(第十、十一、十二條)
(七)關于產業政策扶持。《法規草案》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建立非遺文化傳習傳承基地,文旅部門會同工信部門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統工藝美術的融合發展機制,引導非遺文化轉化為工藝美術產品。鼓勵和支持個人和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產品。(第十三條)
(八)關于展示體驗和傳播。《法規草案》鼓勵和支持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通過提供展示場地、設立工作室等方式,為開展非遺文化的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提供支持。明確要求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日、民間習俗以及重大慶典活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 交流、展示、展演、體驗等活動,要求媒體網絡廣泛宣傳我市非遺文化和非遺文化保護工作。(第十四、十五條)
(九)關于非遺文化傳承。《法規草案》規定非遺文化實行教育傳承,要求教育和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中小學校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鼓勵和支持采取相關扶持政策在職業技術院校開展非遺文化傳承教育活動。(第十六條)
(十)關于產品利用。《法規草案》鼓勵和支持個人和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產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合理利用提出了具體要求。(第十七條)
(十一)關于旅游開發和融入城鄉建設。《法規草案》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旅部門將代表性項目融入本地旅游開發的重要內容,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業融合發展。鼓勵和支持代表性項目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景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項目展示場所,開發具有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游線路、研學旅游產品和演藝作 品。(第十八、十九條)
(十二)關于法律責任。《法規草案》參考《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相關法律責任規定,對未取得代表性傳承人、 保護單位資格的,以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傳承、 傳播活動的,規定文旅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力。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指引從其規定。(第二十條)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突出政府職責和文旅部門制定評審制度。由于非物質 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需要政府協調各相關部門單位共同解決有關事項,因此《法規草案》借鑒外地市立法措施,明確細化并突出市和縣、區政府的工作職責。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同時具有動態調整性和評審程序的復雜性,地方法規條款不宜機械性規定,因此《法規草案》確定文旅部門另行制定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管理辦法。
(二)突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分類保護措施。《法規草案》要求文旅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調查,全面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現狀。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豐富性及其各代表性項目存在狀態的差異性,決定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要注重因類制宜,實施不同的保護措施。《法規草案》結合代表性項目的存續狀態和發展現狀,提出對代表性項目實行分類保護、重點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以及進行產業政策扶持。
(三)細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利用和開發。《法規草案》借鑒外地市成功經驗,制定鼓勵性條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利用和開發作了進一步細化,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統節慶、本地民間習俗活動相結合,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展示、展演和體驗活動;鼓勵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傳統文化產品和服務,助力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現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鼓勵和支持非遺文化進行旅游開發和融入城鄉建設。